简体中文
ENGLISH
 
 
   
 
  法律资讯>>【投行】开曼基金设立电子申报系统
 
 发布时间:2009-12-8 14:36:06 被阅览数:48次 打印本文】【关闭窗口
開曼群島的金融服務監管部門——開曼金融管理局(The Cayman Islands Monetary Authority,簡稱CIMA)近日宣佈對開曼群島的註冊基金(licensed funds)、登記基金(registered funds)、管理基金(administered funds)實行電子報表系統。
        在行業測試成功之後,CIMA在其網站上發佈了基金電子年報表(electronic Fund Annual Return,簡稱FAR),並開設了本地基金審計者遞交年表的網路入口,同時也發佈了相關的操作指示。所有受開曼共同基金法案調整的基金都需要提交電子年報表。
        開曼群島自1993年頒佈共同基金法案後,形成了一套基金監管體制,其中包含了各種投資產品的監督體制,要求基金每年向監管部門提交關鍵資訊,並規定了相關基金服務活動的監管體制,如審計和管理。
        近幾個月來,在安永(Ernst &Young)的協助下,並結合基金業(包括開曼基金的海外服務提供者)的意見及回饋, CIMA一直在開發電子報表提案。目前開曼群島受監管的基金已達8300多隻,開曼金融管理局希望電子報表系統能提高收集並處理年報表的效率。
        CIMA的總裁辛蒂·斯考蘭說:“實行電子報表系統標誌著開曼基金業進入了一個新時代,我們不僅能更有效地處理提交的審計帳目,還能夠提供開曼監管基金的資料,包括匯總的財務和監管資料,這在過去是無法做到的。”
        辛蒂指出,在全球範圍的基金業內準確獲知這類資訊一直比較困難,她說:“由於全世界大部分的離岸對沖基金都是在開曼註冊的,我們相信CIMA的電子報表系統能提高全球基金業統計資料的品質和可靠性。”
        電子年報表以及每只基金的審計帳目在基金的財政年度結算日後六個月內將通過基金的本地審計人提交給金融管理局,財政年度結算日在2006年12月27日或之後的基金最先開始提交。
        電子年報表收集基金的基本資訊、基金的結構和操作,以及基金審計帳戶中包含的匯總財務資料,CIMA已與一家位於業界領先地位的英國軟體公司DecisionSoft Limited 簽訂了合約,實現電子報表系統的運行和處理。

        背景知識(摘自法律經濟人):
        離岸基金是指不在註冊地進行投資運作的基金。離岸基金的註冊地通常為英屬維京群島(BVI)、開曼群島(Cayman Islands)及百慕大(Bermuda)等離岸群島。基金選擇在這些地區成立,通常是因為這些地區對於基金的監管相對較松,同時當地政府豁免該基金來自於非當地收入的稅收,此外,有的地方還准許基金成立後可向全球公開發售。
        目前在開曼群島各種類型的基金數量多達6000多隻。而作為後起之秀的BVI自1998年開放離岸基金市場以來,已註冊的受監管的基金數量達到3400多隻。目前百慕大也有1600多隻註冊的集合投資計畫(Collective Investment Schemes)。需要注意的是,以上數位並不包括龐大的依照當地法律可以享受監管豁免的基金(Unregulated Funds)數量。可見在離岸群島註冊基金已經成為眾多基金的首選之一。
        BVI對於基金的監管主要體現在《共同基金法》和《商業公司法》等,基金的組織機構上根據客戶需求的不同可以選擇公司、合夥、集體信託(Unit Trusts)等多種形式之一。在基金的類型上,BVI的共同基金(Mutual Funds,也被譯為“互惠基金”)分為私募基金、專門基金和公眾基金三種。私募基金是指投資者不超過50人,且通過私募方式進行募集的共同基金;專門基金是指主要面向職業投資者發行的基金,且這些職業投資者首筆認繳的份額不低於10萬美元,除這兩種之外的共同基金為公眾基金。就三種形式的基金而言,公眾基金的監管最為嚴格,BVI法律特別要求其需按照通行的會計準則製作會計報表,並經BVI當局認可的審計師審計,同時對其基金招股章程的內容上也有法定要求,此外,公眾基金在海外進行運作的,每年應由基金主要運作地的有權監管部門出具“守法證明”(Certificate of Compliance),以表明其在當地的運作遵守相關法律和規定。
        開曼群島對於基金的監管體系主要是2006年修訂後的《共同基金法》等。相比於BVI,開曼群島因其更為完善和成熟的監管體系與配套市場設施,在公眾投資者和域外監管部門中享有更高的市場認同度。同BVI一樣,開曼基金的組織結構可以選擇公司、合夥、信託等形式之一。同時,並不是所有的基金都要受《共同基金法》的管制,如不可回贖的封閉性基金、以及投資者在15人以內並且投資者對基金管理人擁有任免權的基金均能享受監管豁免。受監管的基金可以分為三種:Licensed Funds、Administered Funds和Registered Funds。第三種形式的基金監管要求最低,只需註冊即可,在開曼群島也最受歡迎,但其要求投資人的最低投資額在10萬美元以上,或者該基金的份額將在一個被批准的證券交易所上市,但並不是任何基金都能滿足這一要求。

2007年4月11日刊載於

 【上一篇】 【投行】私募股权基金管理办法   2009-12-8
 【下一篇】 【消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次修正案年底完成  2010-5-13
律师行介绍
近期项目
法律资讯
 
2009 DA HENG LAW OFFICES ALL RIGHTS RESERVED   浙ICP备06052529号